市应急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市应急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