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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实施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