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检查 |
实施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