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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和草原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市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版)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5)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