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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