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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材料。 2.审查责任:(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建设用地审批报件和土地征收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9〕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内国土资规[2017]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报批过程中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征地范围,认真执行划拨目录、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切实履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落实工作,确保农牧民利益得以保障。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旗市区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按审查意见,出具具体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