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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有关企业或者经营条件变化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