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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本)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受理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资格的审批文件;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资质证书及主要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备案表;从业 单位、人员及设备的证明材料和经建设单位初审后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办法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合格后填写《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初审报告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送达责任:按时上传初审报告,按时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本)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