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突发事件等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征用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责任事项 | 1.发布指令责任:部门发布指令。 2.征用责任: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3.事后责任: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