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