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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班轮信息及信息变化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