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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