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凭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