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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2006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2006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