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