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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处置设施证明、运输及分拣包装设备证明、环境管理制度、技术人员证明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