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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所发现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