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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所发现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