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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所发现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备注 呼伦贝尔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