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对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十七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