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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牧区饮用水里进行抽样。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地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审批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取水项目的; (二)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水质检测职责的; (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职责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