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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里进行抽样。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地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的。 (二)对不符合地下水取水许可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四)对违法取用地下水或者破坏、污染地下水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