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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抗旱工作的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抗旱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责任事项 "1. 抽检责任: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 2.承检责任:如有必要,委托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利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