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责任事项 "1. 抽查责任: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 2.承检责任:如有必要,委托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利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