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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1. 抽查责任: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 2.承检责任:如有必要,委托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利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