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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 抽查责任: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 2.承检责任:如有必要,委托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利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