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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水利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事项 "1. 抽查责任: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 2.承检责任:如有必要,委托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如有必要,对承检机构的检查报告进行复检。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水利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