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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互联网网站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备案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事件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