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服务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服务备案证明》,不准予备案单位,通知其整改;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保安服务单位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