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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