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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于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9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承检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等。对无权吊销证照的企业书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