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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2.承检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等。对无权吊销证照的企业书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