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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五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如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承检阶段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复检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结果处理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5.信息公开责任: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