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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承检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等。对无权吊销证照的企业书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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