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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7年5月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2.【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安全评估。 2.承检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等。对无权吊销证照的企业书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十八条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