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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2.承检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3.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等。对无权吊销证照的企业书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