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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大型活动焰火晚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2.承检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3.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相关证照等。对无权吊销证照的企业书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对检查的结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向当事人书面告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