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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扣押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