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责任事项 1.受理审查责任: 公安机关对被人举报或者主动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要立即进行登记。发现违法事实,审查立案;两名以上执法民警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2.决定责任:经负责人批准,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吸毒成瘾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 3.执行责任: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者持社区戒毒通知书报到,接受社区戒毒。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区戒毒者的监督管理,督促戒毒者履行法定义务,接受戒毒;社区戒毒期满之日,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