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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民传唤、强制传唤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传唤的,应当立即解除。 2、实施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告知责任: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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