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投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6号公布 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改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