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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呼伦贝尔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