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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备注 呼伦贝尔市港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