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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6月14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第73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