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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备注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