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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责任: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先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3.处理责任: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O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呼伦贝尔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