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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施)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或单位的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组织现场审验,并制作现场堪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由局务会决定是否上报。 3.决定责任:局务会合议通过后,拟红头文件上报东管处或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4.送达责任:按时上传下达该审批件的审批情况。 5.事后监管责任:获取自治区公路局批复后,加强对该项目的事后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的记录,确保该项目完工时符合各项标准。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