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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暂扣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