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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03月18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修正本) 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运输车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运输车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时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