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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安装服务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3.【自治区政府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 第43项 原实施机关: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实施机关:盟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确定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核。对审查组提出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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